非法采矿,2.5年至缓刑
作者:黑龙江东禹团队 更新时间 : 2018-11-09 浏览量:456
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9月13日接受洪某妻子的委托,指派本所主任、高级合伙人高明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。
一、案情简介
2017年7月,洪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,雇佣崔某、汪某、武某,使用常某停放在某水库的船只,在水库河道内擅自开采沙金。7月23日,洪某让崔某将非法开采的黄金1400余克出售给翁某。8月9日,崔某、汪某、武某驾车携带黄金返回黑河市销赃,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,公安人员从车内查获黄金1965.77克。
二、承办策略
2018年3月16日,爱辉区人民检察院向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认为洪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,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量刑意见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。
高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,及时介入案件,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,了解事件经过。当案卷到达检察院时,及时阅卷,认真分析案卷材料,积极调查组织证据。辩护人辩护策略如下:首先,洪某是初犯、偶犯,认罪、悔罪态度好。其次,洪某愿意上缴违法所得,并缴纳罚金。再次,对洪某判处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,且符合各地法院审判实践。综上,恳请贵院判处缓刑。
三、案件结果
一审法院,判处洪某犯非法采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。现该判决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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